(一)審判程序
1、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行政案件為十日內)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審理期限
除因法定事由(如公告送達、委托鑒定)外,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在6個月內審結(管轄權異議在1個月內審結);二審民商事糾紛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管轄權異議的在1個月內審結);一、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在一個半月內審結;一審行政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二審行政案件在2個月內審結。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審結的,須按規定報批延期審理。
3、公開審判
(1)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2)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規定之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對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3)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審理二審案件,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逕行判決、裁定。
4、財產保全
(1)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執行。當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解除財產保全。、
(2)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可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當事人提出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4)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5)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執行程序
1、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本院一審作出的且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及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當事人申請法院執行,應提交申請執行書、生效法律文書副本、申請執行人身份證明或權利繼受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3、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4、人民法院采取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7、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上述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的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8、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