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
2.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強制執行。
3.法院的執行措施包括:凍結、劃撥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搜查隱匿財產;強制遷出房屋,強制退出土地等等。
4.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5.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將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法院將裁定終結執行: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7.申請執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經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的,依法中止或程序終結執行。
8.中止或程序終結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9.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委托審計、評估、拍賣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等期間不計入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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