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
勝訴仍有風險,因為權利得到司法確認并不等于權利必然實現。權利能否實現以及實現的程度,主要取決于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及權利人舉證的效果等因素。強制執行的本質是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提供權利人的一種公力救濟方式,并不是為實現債權而提供的保證。因此,債權不能通過強制執行得到實現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現象,是權利人必須面對的執行風險。
為維護你(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幫助避免常見的執行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將執行實踐中常見的幾種風險責任告知如下:
一、 申請執行時效的風險
1.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 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和解致使申請執行期間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法院不予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
二、執行不能的風險
1. 你(單位)有提供、舉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下落的義務,法院及時進行核實、調查,如你(單位)不能提供、舉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下落的,法院依職權也無法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下落的,導致不能執行的后果由你(單位)承擔。
被執行人財產或財產線索或下落,包括以下內容:被執行人住所地、聯系方式、郵編及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基本情況;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帳號;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房產、地產等)、動產(資金、設備、車輛等)詳細情況;被執行人的債權、投資或合資等情況。
2. 人民法院經采取強制措施后仍無法執結,而你(單位)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法院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后,你(單位)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3. 被執行人無財產,或者雖有財產但依法不能執行或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而導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即時執行造成執行拖延的風險,由你(單位)承擔。被執行人及由其扶養、撫養、贍養的家屬的生活必需財產,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三、委托執行的風險
被執行人或其財產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轄范圍內,依法應當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受托法院無法執行或者當事人需要自行聯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執行或者增加你(單位)的成本的,由你(單位)自行承擔。
四、多個有權機關對同一財產執行的風險
你(單位)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或者本院查證的被執行人財產已經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查封、扣押或凍結,致使對該財產無法執行或者延遲執行的風險,由你(單位)承擔。
雖然我們不能保證必然實現你(單位)的債權,但可承諾依法辦事,恪盡職守,最大限度地保護你(單位)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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