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狀
原告 ,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族,職業 ,住 。聯系電話: 。
被告 ,女(或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 族,職業 ,住 。聯系電話: 。
被告: 保險公司 支公司(或分公司),住所地:。
訴訟代表人: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賠償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 元及車輛損失 元(詳見清單),扣除已賠付 元,尚應賠償 元。
2、 保險公司 支公司(或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第一步:書寫發生交通事故的過程(可按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基本事實書寫)。
第二步:書寫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情況(可按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過錯情況書寫)。
第三步:書寫發生事故后治療情況(包括診斷的傷勢情況、住院時間,出院后門診情況,所花費的醫療費金額等)。
第四步:書寫傷勢鑒定情況(包括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護理時間、誤工時間等情況)。
第五步:書寫被告 在 保險公司 支公司投保情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判準原告之訴訟請求。
此致
慈溪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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