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人民群眾訴訟,幫助當事人避免常見的訴訟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將常見的行政訴訟風險提示如下:
一、起訴不符合條件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逾期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
在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前,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但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或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準許。
三、未委托、委托不符相關規定或授權不明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但應當提交相應的委托手續,列明委托權限。若當事人的代理人沒有相應的委托手續,其代理人資格可能不被法庭確認,其陳述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件有被按撤訴(或缺席)處理的風險。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等事項的,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注明。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訴訟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提交相應材料。
四、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起訴或者上訴,不按時預交訴訟費用,或者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未獲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
五、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證據
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提出申請的事實。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
原告或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舉證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當事人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后果。
六、不提供原始證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七、證人不出庭作證
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八、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
當事人申請審計、評估、鑒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審計、評估、鑒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當事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開庭傳票記載的時間、地點準時到庭。
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缺席判決。
十、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
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或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和受送達人。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書時,因當事人提供的己方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送達,造成訴訟文書被退回的,訴訟文書也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