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它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如下:
一、訴訟權利
1、原告有權變更、放棄或者增加訴訟請求。
2、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權提出反訴。
3、被告或第三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管轄權依法提出異議。
4、有權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
5、有權申請回避。
6、有權進行辯論。
7、有權依法查閱、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8、有權收集、提供證據。
9、有權申請保全證據。
10、在法庭上有權提出新的證據。
11、對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有權當庭互相質證。
12、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有權請求調解,可以自行和解。
13、對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類的訴訟,有權決定是否同意人民法院合并審理。
14、有權依法申請保全或先予執行。
15、離婚案件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的當事人,有權申請不公開審理。
16、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17、有權依法申請執行。
18、如果認為法庭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申請補正。
19、適用普通程序的部分民商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二、訴訟義務
1、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如有異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法定期間內提出。
2、如果委托訴訟代理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3、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4、離婚案件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5、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并應當盡可能地提交原件或原物。
6、起訴前申請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申請保全的,當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時,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7、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必須到庭。
8、應當遵守訴訟秩序和法庭規則,不得發生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
9、在法庭上如要向證人、鑒定人或勘驗人發問,應當經法庭許可。
10、如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11、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
12、應當依法交納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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