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 行 告 知 書
(申請執行人)
作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請認真閱讀本告知書,以便在案件執行期間明確與自己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一、案件在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的,申請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提供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將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執行人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無法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的,申請執行人需要承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不能實現的后果。
三、申請執行人應在執行過程中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經人民法院通知應按時到場。如需委托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并明確代理事項和權限。
四、申請執行人如果發現執行人員、其他合議庭成員有下列情形的,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執行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執行的。
五、案件在審理期間已經人民法院訴訟保全,申請執行人應及時向執行人員提供有關財產保全的資料。
六、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將查封、扣押、凍結情況及期限告知申請執行人。期限屆滿需要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執行人應在期限屆滿前七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沒有提出導致被解除強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七、申請執行人如發現由人民法院凍結、查封的財產被非法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或者有其他緊急情況的,應及時與人民法院聯系,告知有關情況。
八、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擬變更、追加的被執行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應當提供擔保。
九、案外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提出異議,且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時,申請執行人可要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但應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因繼續執行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申請執行人應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十、申請執行人無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委托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調查令。
十一、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十二、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懸賞財產舉報,但應當向人民法院承諾給予舉報的獎勵金額或者比例,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可以懸賞財產舉報的,申請執行人應交納懸賞公告費用。
十三、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必須合法有效。雙方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和解協議,并將協議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按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可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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