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 行 告 知 書
(被執行人)
作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請認真閱讀本告知書,以便在案件執行期間明確與自己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一、被執行人應在收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被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并認真填寫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如故意隱匿不報或申報不實,將予以罰款、拘留。
三、被執行人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加貼的封條,不得在法院查封、凍結的財產上再設定義務,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將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Ρ粓绦腥耍ū粓绦腥藶閱挝坏?,限制對象為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發布限制高消費令,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告;
?。ǘ┫拗票粓绦腥耍ū粓绦腥藶閱挝坏?,限制對象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出境;
?。ㄈ⒈粓绦腥说氖庞涗浲▓笕嗣胥y行、工商、公安、房管、稅務、國土、紀委、組織等相關部門,并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公布失信記錄。
若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將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的被執行人,應按指定時間到場。對于必須到場的有關人員,未經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到場。如經兩次合法傳喚,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將進行拘傳。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應配合法院執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七、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關職能機關又要求查封財產的,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出示法院民事裁定書、查封、扣押清單等查封手續。如因被執行人故意隱瞞,造成財產被重復查封、凍結,影響案件執行的,有關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八、被執行人如果發現執行人員、其他合議庭成員有下列情形的,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執行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執行的。
九、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一致,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
十、被執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提起申訴,或該案按審判監督程序已經提審或再審的,被執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況,但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再審不影響該法律文書的執行,在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書之前,不得以此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或對抗法院執行。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卧?、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ǘ┮员┝?、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ㄈ╇[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ㄋ模λ痉üぷ魅藛T、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ㄎ澹┮员┝?、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懿宦男腥嗣穹ㄔ阂呀洶l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ㄒ唬┏俗煌üぞ邥r,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ǘ┰谛羌壱陨腺e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ㄈ┵徺I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ㄋ模┳赓U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ㄎ澹┵徺I非經營必需車輛;
?。┞糜?、度假;
?。ㄆ撸┳优妥x高收費私立學校;
?。ò耍┲Ц陡哳~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ň牛┢渌巧詈凸ぷ鞅匦璧母呦M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