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立案范圍
適用案件范圍: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
對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復議、國家賠償申訴以及破產申請、強制清算、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不適用登記立案規定。
立案需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
對于不符合登記立案條件的,不予登記立案。以下案件,不予登記立案:
?。?span>1)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span>2)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span>3)危害國家安全的;
?。?span>4)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span>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span>6)所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二、立案登記程序
1、對于材料齊全,符合登記立案條件的,實行當場登記立案;
2、對于提交訴狀、申請書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齊全的,實行一次性告知和補正。
3、對于本條第2項,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4、對于本條第2項,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及相關材料并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申請,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當場拒絕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5、對于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案件,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堅持向受訴法院起訴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三、對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無理纏訴等行為的制裁
1、當事人惡意訴訟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參加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相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等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干擾立案秩序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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