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 聯系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被執行人:
聯系地址:
申請執行標的額:
申請執行依據:
懸賞具體請求:
懸賞公告范圍:
懸賞金額標準:依據《慈溪市人民法院懸賞執行措施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獎勵標準執行。
懸賞金支付承諾:對于人民法院依靠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執行到的財產,本人同意按照《慈溪市人民法院懸賞執行措施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標準支付懸賞金,若本人反悔的,貴院可直接從執行款中扣劃并支付給舉報人。
申請人:
年 月 日
《慈溪市人民法院懸賞執行措施實施辦法(試行)》節選
第一條 本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發布懸賞執行公告,承諾對舉報有關案件財產線索并據此線索取得實際執行效果的,給予舉報人一定獎金。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懸賞舉報申請的或同意懸賞的,都應當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應寫明懸賞公告范圍、具體請求、懸賞金支付承諾等內容。
第四條 同一案件有多個申請執行人,僅部分申請執行人申請懸賞的,人民法院不發布懸賞公告。同一被執行人有多個案件,僅部分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申請懸賞的,在申請執行人通過申請懸賞受償的范圍內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其他申請執行人自愿支付獎金的除外。
第五條 凡申請執行人提出懸賞申請或同意懸賞,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除法定公告形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互聯網、報刊等信息媒體登載懸賞公告。登載媒體類型可由申請人自愿選擇,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公告費用應當由申請人向人民法院預交,不預交的,視為撤銷懸賞執行申請。
第八條 人民法院和申請執行人對舉報人的舉報保密。因泄密對舉報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按《保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工作紀律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究。
第十四條 獎勵金額以執行到貨幣或者財產變現價值為基數,按超額累進制參照以下標準計算:50萬元以下的部分獎勵5%; 50-100萬元部分獎勵4%;100-300萬元部分獎勵2%;300-500萬元部分獎勵1%;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獎勵0.5%;
申請人和舉報人對舉報獎勵金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靠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執行到財產,申請人反悔拒絕支付獎金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執行款中扣劃獎金并支付給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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